民國24年(1935)德國陸軍勤務條令第293號(H.Dv. 293)《部隊自行車》正體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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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v. 293 (M.Dv. 571, L.Dv. 406) Das Truppenfahrrad (Tr.Fa.), 13.12.1935
民國24年(1935)德國陸軍勤務條令第293號(H.Dv. 293)《部隊自行車》正體中文版


H.Dv. 293(陸軍勤務條令第293號) M.Dv. Nr. 571(海軍勤務條令第571號) L.Dv. 406(空軍勤務條令第406號)
部隊自行車(Das Truppenfahrrad)
(縮寫:Tr. Fa.)
1935年(民國24年)12月13日頒布
柏林,1936年(民國25年) E. S. Mittler & Sohn出版社
(版權頁:印刷:Ernst Siegfried Mittler und Sohn書籍印刷有限公司,柏林SW 68,Kochstraße 68–71)


目次(Inhalt)
凡例(Vorbemerkung)……4
導言(Einleitung)……5
A. 構造說明(Beschreibung)……5
B. 使用(Verwendung)……23
C. 保養(Behandlung)……25
D. 帳籍(Nachweis)……29
E. 管理(Verwaltung)……30
F. 採購、修理與換件費用、經費(Beschaffung, Kosten für Instandsetzungen und Ersatz, Geldmittel)……34
附錄(Anhang):市售規格部隊自行車之製造條件(Fertigungsbedingungen für ein marktgängiges Truppenfahrrad)
圖版(Abbildungen):
圖版1:部隊自行車右側視圖
圖版2:轉向機構與手煞車
圖版3:曲柄與右踏板
圖版4:座墊
圖版5:前輪花鼓與氣嘴
圖版6:Torpedo後花鼓

凡例(Vorbemerkung)
「右、左、前、後、上」等方位概念,均以自行車行進方向為準。
文中括號內附加之字母與數字,係指G節「圖版」中之部件編號。
導言(Einleitung)
自行車在戰時與平時,均為部隊在通信與偵察勤務、傳達命令、維持聯絡及運送輕便器材上之寶貴輔助工具。
自行車全部效能之保持,有賴於合乎目的之使用與細心之保養。
此又以對自行車構造之理解與認識為前提——這是士兵所不可或缺的。
A. 構造說明(Beschreibung)
1.〔部隊自行車(Tr. Fa.)〕 國防軍所使用之自行車(部隊自行車),為市售規格之自行車,其各零件均為市面通行之商品。
2.〔自行車之主要部件〕 自行車之主要部件(圖版1–6)為:
車架(A),
轉向機構(B),附手煞車(C)與固定裝置(D),
前輪(E),
曲柄與踏板(F),
座墊與座管支柱(G),
後輪(H)。
3.〔車架及其主要部件〕 車架(圖版1)將自行車各主要部件連結為一整體。車架之主要部件為:
導向管(A 1),
下管(A 2),
上管(A 3),
座管(A 4),
後叉(A 5)附後輪撐條(A 6)。
(圖中僅可見後叉右半部與右後輪撐條。)
4.〔車架各管之連結〕 導向管與上管、下管之間,以上、下導向管套(A 7與A 8)連結固定。下管、座管與後叉之連結由五通殼(F 1)構成;上管與座管之連結由座管套(A 9)構成。各部件相互以硬焊或熔焊接合。
後叉在車輪軸之軸承部位,形成右、左兩片叉端。
5.〔轉向機構及其主要部件〕 轉向機構(圖版2)用於操縱自行車之方向。轉向機構之主要部件為:
車把(B 1)附兩個握把(B 2),
車把十字頭(B 3),
車把立管(B 4)附夾緊螺絲(B 5)與楔子(B 6),
調整螺帽(B 7),
車燈架(B 8),
轉向錐(B 9),
上軸承碗(B 12)附鋼珠環(B 11),
前叉錐(B 10),
下軸承碗(B 13)附鋼珠環(B 14),
前叉立管(B 15)、前叉肩(B 16)、前叉腳(B 17)——三者合稱前叉(Vordergabel)。
6.〔車把〕 車把向上並向後彎曲,為便於操持,裝有橡膠握把。
7.〔車把十字頭〕 車把中央以其水平管狀部分套裝車把十字頭,附有一固定裝置。車把十字頭以其垂直管狀部分套於車把立管上,將夾緊桿向下壓即可將其夾緊固定於車把立管上。
8.〔車把立管附夾緊螺絲與楔子〕 車把立管自上方插入前叉立管中。車把立管下端開有裂縫。車把立管內裝有夾緊螺絲,其下端帶螺紋部分裝有楔子,旋轉夾緊螺絲可使楔子上下移動。因楔子之凸緣嵌入車把立管之兩道裂縫中,將楔子向上拉時,車把立管即被撐開,緊壓於前叉立管之內壁,藉此使車把立管與前叉立管牢固結合。
9.〔調整螺帽與轉向錐〕 調整螺帽與轉向錐旋裝於前叉立管之螺紋部分,用於調正車架內之轉向機構,並固定車燈架。
10.〔車燈架〕 車燈架裝於調整螺帽與轉向錐之間,藉一凸鼻嵌入前叉立管之切口內,以防止轉動。
11.〔上、下軸承碗〕 上軸承碗自上方、下軸承碗自下方裝入導向管內。其中各裝一個含15粒鋼珠之鋼珠環。此種軸承構造確保轉向機構在導向管內轉動輕便靈活。
12.〔前叉立管〕 前叉立管自下方插入導向管中。
13.〔前叉附前叉肩與前叉腳〕 前叉自前叉立管起,延伸為前叉肩及兩支前叉腳。前叉腳微向前彎,其末端形成叉端片,以承接前輪軸。前叉將轉向動作傳遞至前輪。
14.〔手煞車及其部件〕 手煞車僅限於下坡時,因飛輪花鼓之倒踩煞車突發故障、制動力不足時方可使用。非必要地使用手煞車,將導致前輪外胎提早損耗報廢。
手煞車(圖版2)由下列部件組成:
煞車桿附煞車桿頭(C 1),
煞車桿座附固定螺絲、夾緊螺絲及附螺帽之桿軸螺絲(C 2),
夾緊裝置,由夾緊頭(C 4)附夾緊塊(C 5)、墊圈(C 6)與螺帽(C 7)組成,
煞車套管(C 8),
煞車彈簧(C 9),
導引件(C 10)附螺帽(C 11)與煞車彈簧座螺絲(C 12),
煞車橡膠座(C 13)附煞車橡膠(C 14)。
15.〔煞車各部件相互之連結〕 煞車桿藉煞車桿座與車把連結,並藉煞車桿頭(其鑽孔內承置煞車拉桿之頭部)與煞車拉桿連結。煞車拉桿藉夾緊裝置與煞車套管作可調式連結;煞車套管在導引件中導行,承載附煞車橡膠之煞車橡膠座。
16.〔固定裝置及其部件〕 固定裝置(圖版2)位於上導向管套內,由下列部件組成:
彈簧箍帶(D 1),
拉緊螺絲(D 2),
角銷(D 3),
調整螺帽(D 4)。
17.〔固定裝置之安裝與作用方式〕 彈簧箍帶環繞前叉立管。其一端開孔;另一端以環眼藉角銷與拉緊螺絲連結——拉緊螺絲自右側穿過導向管套及箍帶開孔之一端。在拉緊螺絲突出導向管套右側之部分旋有調整螺帽,並藉拉緊螺絲之頭部防止其鬆脫。將調整螺帽向右旋轉,彈簧箍帶即被拉緊貼合於前叉立管;向左旋轉即行鬆開——藉此將轉向機構固定或釋放。
18.〔前輪及其部件〕 前輪之部件(圖版1與圖版5)為:
前花鼓(圖版5,E 1),
前輪軸(圖版5,E 2),
軸承碗二個(圖版5,E 3),
鋼珠環二個,各含7粒鋼珠(圖版5,E 4),
防塵蓋二個(圖版5,E 5),
錐體二個(圖版5,E 6),
墊圈二個(圖版5,E 7),
調整螺帽二個(圖版5,E 8),
車軸螺帽二個(圖版5,E 9),
盔形注油器(圖版1與5,E 10),
輻條36支(圖版1,E 12)附輻條螺帽(銅頭,Nippel)(圖版1,E 13),
輪圈(圖版1,E 11),
外胎(圖版1,E 15),
內胎(圖版1,E 16),
氣嘴(圖版1,E 23及圖版5),
擋泥板(圖版1,E 17)附擋泥板角鐵(圖版1,E 18)、擋泥板固定件(圖版1,E 19),
擋泥板撐條(圖版1,E 20)及鉚釘(圖版1,E 21)。
19.〔前花鼓〕 前花鼓連同車輪繞前輪軸轉動。前輪軸左右兩端擴大,以承接軸承碗、含鋼珠之鋼珠環、錐體與防塵蓋。前花鼓盤形部分設有承接輻條之鑽孔。注油用之盔形注油器位於前花鼓中央。
20.〔前輪軸〕 前輪軸為承接前錐體、調整螺帽與車軸螺帽而製有螺紋。前輪軸連同旋上之前錐體,安置於前花鼓含鋼珠之鋼珠環中。前錐體之位置由調整螺帽控制,每個調整螺帽下各墊有墊圈一枚。前輪固定於前叉之方式,係旋緊車軸螺帽,使前叉腳之叉端片緊壓於調整螺帽上。
21.〔輪圈〕 輪圈用於承裝輪胎。為使外胎安置穩固,輪圈邊緣向內彎折,使外胎胎唇於內胎打氣後獲得牢固之定位。輪圈上設有承接輻條螺帽(銅頭)之鑽孔,以及供氣嘴本體穿過之孔道。
22.〔內胎與外胎〕 內胎與外胎在充氣狀態下,於騎行中吸收震動並使騎乘輕快。內胎附有氣嘴,氣嘴本體藉內螺帽與墊圈氣密地與內胎結合。內胎置於外胎之內,其氣嘴穿置於外胎相應之兩處切口中。外胎具有胎唇,嵌入輪圈內。內胎與外胎安置於輪圈中,氣嘴本體穿過輪圈孔道,旋緊外螺帽後即獲牢固定位。
23.〔氣嘴及其部件〕 空氣經氣嘴(圖版5)打入內胎,並將打入之空氣封閉於內。
氣嘴由下列部件組成:
氣嘴本體(E 23),
墊圈(E 24),
內螺帽(E 25),
外螺帽(E 26),
錐芯附氣嘴橡皮管(E 27),
套帽螺母(E 29),
氣嘴帽(E 30)附鏈條。
24.〔前擋泥板〕 前擋泥板以擋泥板角鐵裝於煞車導引件上,並以其螺帽固定。擋泥板撐條藉擋泥板固定件與擋泥板連結,其環眼狀末端套於前輪軸上,由車軸螺帽固定。
25.〔曲柄〕 曲柄(圖版3)安裝於五通殼(F 1)內。其構成為:
五通軸承(曲柄軸承),
曲柄臂附踏板,
鏈條傳動裝置。
五通殼外側設有一盔形注油器,供五通軸承注油之用。
26.〔五通軸承〕 五通軸承由下列部件組成:
五通軸(F 2),
盔形注油器附油管(F 3),
軸承碗二個(F 4),分別自右、左裝入五通殼內,
右錐體,
左錐體(調整錐)(F 6),
含鋼珠之鋼珠環二個(F 7),
鎖緊螺帽二個(F 8),
墊圈二枚,
曲柄臂固定螺帽二個(F 10)。
27.〔右曲柄臂〕 右曲柄臂(F 11)以其錐形方孔套裝於五通軸上,並以右固定螺帽防止意外鬆脫。右曲柄臂之鐘形部分外側製有螺紋,鏈輪(F 13)即旋裝其上。為防止鏈輪自曲柄臂自行鬆脫,在鏈輪內側、曲柄臂鐘形部分之螺紋上旋有鏈輪鎖緊螺帽(F 14)。右曲柄臂之另一端製有右旋螺紋,供旋入踏板軸(F 15)。
28.〔左曲柄臂〕 左曲柄臂(F 12)同樣以錐形方孔套裝於五通軸上,並以固定螺帽防止意外鬆脫。曲柄臂之粗壯部分擴大為鐘形。另一端製有供踏板軸旋入之左旋螺紋。
29.〔曲柄臂之拆卸〕 右、左曲柄臂緊固安裝於五通軸上。拆卸曲柄臂僅能使用適當工具,且一律在軍械工房(Waffenmeisterei)內實施。
30.〔踏板〕 踏板(圖版3)由下列部件組成:
踏板軸(F 15)(右踏板為右旋螺紋、左踏板為左旋螺紋,供旋入曲柄臂),
踏板套管(F 16),
內軸承(F 17),
外軸承(F 18),附供防塵蓋旋裝之螺紋,
內側板(F 19),
外側板(F 20),
內軸承碗(F 21),
外軸承碗(F 22),
鋼珠(F 23),
調整錐一個(F 24),
墊圈一枚,
調整螺帽一個,
防塵蓋一個(F 27),
連結螺栓二支(F 28),
連結螺栓用螺帽四個(F 29),
橡膠踏面二條(F 30)。
踏板之兩片側板藉踏板套管保持正確間距,並由兩支四角形連結螺栓(橡膠踏面即套裝其上)相互連結。踏板軸內側製成錐狀。旋裝於踏板軸較細部分之錐體即為調整錐,由附墊圈之鎖緊螺帽固定。踏板之外軸承由防塵蓋保護,防止灰塵等異物侵入。
31.〔鏈條傳動裝置與驅動〕 鏈條傳動裝置(圖版1)由下列部件組成:
鏈輪(F 13),
鏈條(F 31)附鏈條螺絲與螺帽,
齒環(圖版6,87),
右、左鏈條張緊器(圖版1,H 9),附蓋帽(H 10)與螺帽(H 11)。
鏈條自鏈輪繞行至旋緊於後輪Torpedo花鼓(H 1)上、並以鎖緊螺帽固定之齒環。鏈條之正確張力,由安裝於後輪叉端片內之鏈條張緊器調節。
自行車之驅動係踩動踏板,經鏈條傳動裝置傳遞至後輪。
32.〔傳動比〕 齒環轉數與鏈輪轉數之比值,稱為「傳動比」(Übersetzung)。
33.〔傳動比之計算〕 傳動比數值(Ü)之求法:以鏈輪齒數(Z=46)除以齒環齒數(z=20),所得結果乘以後輪直徑(D=28英吋)。據此傳動比計算如下:
Ü = 46 × 28 ÷ 20 = 64.4
34.〔曲柄迴轉一周時(後)輪行進距離之計算〕 欲計算曲柄迴轉一周時(後)輪行進之距離,將傳動比數值(64.4)乘以π=3.14,即:
行程 = 64.4 × 3.14 = 202.216英吋
換算為公尺:1英吋=25.4mm,故202.216 × 25.4 = 5.15公尺(捨去尾數)。
35.〔座墊與座管支柱〕 座墊之主要部件(圖版4)為:
座墊皮面(G 1),
座墊後橋(G 2)附螺絲與螺帽,
張緊夾座(G 3),
張緊螺絲(G 4),
上拉伸彈簧(G 5)、內前彈簧(G 6)、外前彈簧(G 6a)、帶槽螺旋彈簧二支(G 7)、三件式下拉伸彈簧(G 8)——以上合稱彈簧架(Federgestell),
眼鏡形橫橋(G 9),
固定夾座(G 10)附夾緊顎(G 11)與
夾緊螺絲(G 12),
夾緊墊片(G 13),
夾緊螺帽(G 14),
上拉伸彈簧之連結環眼(G 15),
連結夾(G 16),
座墊螺絲(G 17),
墊圈(G 18),
座墊螺絲螺帽(G 19),
座管支柱(圖版1,G 20),
座管支柱夾緊螺絲附螺帽與墊片(圖版1,G 21)。
座墊皮面前端以鉚釘固定於張緊夾座、後端固定於座墊後橋,並經此二部件以螺絲、螺帽及張緊螺絲與彈簧架連結。
張緊螺絲以其螺紋部位裝於內、外前彈簧之連結件中,以其軸頭裝於張緊夾座內,用於調整座墊皮面之張緊度。
上拉伸彈簧、內外前彈簧、兩支帶槽螺旋彈簧、三件式下拉伸彈簧及眼鏡形橫橋,以螺絲、螺帽、墊圈及連結夾相互連結,構成彈簧架。
附夾緊顎與夾緊螺絲之固定夾座,位於三件式下拉伸彈簧兩臂之間。固定夾座之外側面與夾緊顎之內側面均製有溝槽,以將座墊固定於其位置。固定夾座套於座管支柱上,以夾緊螺絲夾緊固定。
座管支柱上端縮階,供裝置座墊。座管支柱自上方插入座管內,由座管套上之夾緊螺絲固定。
36.〔後輪〕 後輪與前輪之差異,僅在於Torpedo花鼓與較短之輻條。
37.〔後輪之部件〕 後輪之部件(圖版1)為:
Torpedo花鼓(H 1及圖版6),
輪圈(H 2),
輻條36支(H 3)附輻條螺帽(銅頭)(H 4),
氣嘴(H 6及圖版5),
外胎(H 7),
內胎,
後擋泥板(H 12),
後擋泥板撐條(H 13),
後擋泥板固定件(H 14),
上擋泥板固定架(H 15),
擋泥板螺絲(H 16)。
38.〔Torpedo花鼓〕 Torpedo花鼓為附倒踩煞車之飛輪花鼓。其構造使騎士得以在行進間切離自行車之驅動而任其自由滑行,並藉向後倒踩降低車速,或使自行車迅速停止。
倒踩不得猛然為之,否則飛輪花鼓內部及後輪外胎將受損害。
39.〔Torpedo花鼓之零件〕 Torpedo花鼓之零件(圖版6)為:
保險螺帽(76),
保險墊片(77),
煞車臂(78),
煞車臂錐(79),
防塵蓋(80),
含鋼珠之鋼珠環(2個)(81),
花鼓殼附盔形注油器(82),
煞車套筒附鋼套(83),
煞車錐(84),
滾柱導引環(85),
驅動滾柱(5支)(86),
齒環(87),
螺紋頭附鋼珠(88),
防塵蓋(89),
齒環調整環(90),
車軸附固定錐(91),
車軸螺帽(93),
附屬工具:扳手(94)。
40.〔Torpedo花鼓之作用〕 曲柄與鏈輪之旋轉運動,經鏈條傳遞至齒環(87)。齒環旋裝於螺紋頭(88)上;齒環開始旋轉時,位於滾柱導引環(85)內之驅動滾柱(86)即沿螺紋頭之斜面向外壓緊於花鼓殼(82)之內壁,帶動花鼓殼,從而使後輪轉動。
41.〔飛輪空轉〕 曲柄之旋轉運動一旦停止,驅動滾柱即滑回其在螺紋頭中之最深位置。驅動部(螺紋頭與齒環)與花鼓之連結因此中斷,花鼓即自由空轉。
42.〔倒踩煞車之作用〕 制動係以踏板向後倒踩為之。此時滾柱導引環之斜齒向左壓迫位於煞車套筒內之煞車錐之斜齒。煞車套筒由鋼套與黃銅套組成、沿縱向作角形剖開,受繼續深入之煞車錐錐形部位擠壓,同時受自左側反向施壓之煞車臂錐錐形部位擠壓,被迫均勻撐開,緊壓於旋轉中之花鼓殼上。花鼓殼連同車輪之轉動即告停止。制動時煞車錐(84)有防止向後轉動之保險,因圓柱滾柱於倒踩之瞬間嵌入煞車套筒之凹槽內。煞車錐滾柱之精確爬升藉一摩擦彈簧達成。煞車套筒之彈性抵抗撐開之力,因此得以確實制動。倒踩一停止,煞車即自動鬆脫。
43.〔後輪之安裝、煞車臂〕 後輪之車軸安裝於後叉之叉端片內。Torpedo花鼓之煞車臂以其爪部自內側扣住後叉之左半部。旋緊車軸螺帽,後輪即夾緊固定於後叉中。
44.〔鏈條張緊器、行李架撐座與後擋泥板撐條〕 在車軸突出後叉叉端片之部分,各裝有一個附蓋帽與螺帽之鏈條張緊器(用以校正鏈條張力),以及行李架之撐座與後擋泥板之撐條。旋緊車軸螺帽後,此等部件即被固定。
45.〔後擋泥板〕 後擋泥板與後叉及後輪撐條各以一支附螺帽之擋泥板螺絲連結,並藉兩支鉚接於擋泥板固定件之擋泥板撐條與後輪軸連結。
46.〔附件〕 每輛自行車配屬下列附件(圖版1):
車鈴一個(J 1)附固定箍(J 2)與固定箍螺絲二支,
車燈一具(J 3)附車燈電線(J 4)與發電機(J 5),
工具袋一個(J 6),
打氣筒一支(J 7)附打氣筒架(J 8),
行李架一個(J 9)附行李架撐座(J 10)、行李架固定螺絲(J 11)附蝶形螺帽(J 12)與墊塊(J 13),
反光片一個(J 14)。
47.〔車鈴〕 車鈴以固定箍裝於車把上。
48.〔發電機照明與駐車照明〕 發電機照明與駐車照明由附前照燈與燈泡之車燈、駐車照明用電池、電線及發電機組成。車燈裝於車燈架上,以電線與發電機連接;發電機以一固定箍裝於右前叉腳上。
49.〔工具袋〕 工具袋以扣帶繫於上管與座管。內容為:
修補盒一個,
自行車扳手二支,
花鼓扳手一支,
飛輪扳手一支,
螺絲起子一支,
油壺一個,
擦拭布一塊,
鏈條張緊器蓋帽二個,
鏈條張緊器蓋帽螺帽二個,
鏈條張緊器二個,
鏈條螺絲附螺帽二組,
鏈節二枚。
50.〔打氣筒〕 打氣筒插於打氣筒架內,打氣筒架以兩個固定箍裝於下管。
51.〔行李架〕 行李架本體以一支附蝶形螺帽之螺絲及墊塊固定於後輪撐條上部。行李架撐座套於後輪軸上,由車軸螺帽固定。
52.〔反光片〕 反光片旋緊固定於後輪擋泥板上。
53.〔自行車兵自行分解與修理自行車〕 自行車之分解,原則上僅由武器技術人員或受過武器技術訓練之人員實施。自行車兵本人僅在行駛途中發生特殊狀況、無法由專業人員修理時,方得在必要範圍內自行分解自行車。經自行車兵自行分解修理之自行車,應儘速送軍械工房檢查,必要時加以修理。
因此,自行車兵對自行車之整備,大多僅限於:
補換遺失之螺絲與螺帽,
旋緊鬆動之螺絲與螺帽,
調整正確之鏈條張力,
修補內胎,
更換氣嘴橡皮管,
拆除或固定折斷之輻條,
調整車把立管、手煞車、座管支柱、座墊,
潤滑鋼珠軸承、關節與磨擦部位,
自行車及附件外部之清潔,
卸下後輪並清潔其外部,
卸下前輪、分解並清潔前花鼓,
卸下輪胎,以清除輪圈內、外胎胎唇及內胎上之污垢與濕氣,
卸下鏈條以行清潔,及其他類似之簡易作業。
B. 使用(Verwendung)
54.〔勤務中自行車之使用〕 公務自行車僅得於公務場合使用。公務自行車之發放見第74條。
自行車在野戰勤務中之運用,依H.Dv. 130/6《自行車連》(Die Radfahrer-Kp.)辦理。
55.〔道路及類似路面之行駛〕 應堅守之原則為:自行車之使用依其構造特性,通常以道路為限。在鋪面不良之道路及狀況不佳之路徑上應緩慢行駛,以減輕路面對自行車之影響。
小型窪坑、水溝與車轍應儘可能以直角穿越。強行通過邊緣尖銳之凹陷、溝渠、排水溝、高路緣石及類似障礙,將導致斷裂與自行車提前耗損,故應避免。
下坡時雙腳不得離開踏板;坡度陡峭時務必下車。放手騎車禁止之。在道路上並行不得超過二人。
56.〔自行車之停放〕 停止期間,自行車如無法停放於封閉空間或車架內,應斜靠於適當之物體(樹木、牆壁、圍籬等),並儘可能防範竊盜。必要時亦可將自行車小心平放於地面。
57.〔自行車之防曬〕 自行車不得停放於烈日下,否則橡膠將受損,內胎亦可能爆裂。
58.〔騎行規則〕 單獨騎行之自行車兵及編隊騎行之自行車兵,均適用下列騎行規則:
a) 靠右行駛、向右避讓;超越時自左側通過並鳴響車鈴。此鈴聲對於通過者與被超越者之意義為:「嚴守方向!」
b) 自兩名並行者之間穿越,於間隔不足時甚為危險,故應避免。
c) 薄暮及黑暗時應開啟發電機燈或駐車燈。
d) 應及時鳴鈴示警,尤其於超越、道路交叉及狹窄交通要道上。無謂之鳴鈴應避免。
e) 減速慢行或下車:交通繁忙時,轉入其他道路及穿越交通頻繁之道路時,駛入及駛離房地時(鳴鈴),遭犬隻攻擊及牲畜受驚時。
其餘一切適用於民間自行車騎士之交通規則,對軍事自行車兵完全適用。
C. 保養(Behandlung)
59.〔總則〕 自行車為敏感、易受損之機械,因此要求細心而合乎專業之保養。
自行車兵應以認真負責之態度執行保養與維護,因即使輕微之疏忽亦將導致昂貴之修理,並可能危及自行車之堪用性。
士兵必須受過自行車保養之訓練,並熟知相關規定。
60.〔清潔方式〕 合乎規定之清潔,為保持自行車輕快運轉與堪用性所絕對必要。清潔方式區分如下:
a) 一般清潔——由自行車兵實施,適用於自行車外部積塵、髒污但未受潮時。
以乾布擦除各部件外部之灰塵與污垢;結塊之污垢以濕布軟化後揭除——不得刮除;鏈條與鏈輪應特別徹底清潔。
b) 大清潔——由自行車兵實施,適用於自行車約經一個月每日使用,或嚴重髒污、受潮時。
關閉注油器,自外部以凡士林密封所有軸承,將嚴重髒污部位外部洗淨或以軟毛刷刷除,隨後擦乾。
卸下車把、座墊、前輪、鏈條與後輪。
車把、座墊與座管支柱再行清潔。
前花鼓分解清潔,以凡士林塗敷,組合,注油。
鏈條以煤油清洗、刷淨、擦乾,並塗以極薄之油膜。
Torpedo花鼓清潔外部並注油。
卸下前、後輪之外胎與內胎,內外擦乾,內胎以滑石粉擦拭。
輪圈胎唇槽擦乾,如有鏽蝕即予清除。
c) 特別清潔——於管轄之軍械工房實施:每年秋季演習結束後對使用車實施;此外於特殊情況需要將自行車完全分解時實施。
61.〔清潔用料〕 士兵僅得使用經許可之清潔用料。清潔後各部件之注油,使用無酸骨油(機油);去除鏽蝕、油垢硬化之陳油、油性污垢等,使用煤油與汽油;此外備擦拭布及一支細長附柄毛刷。刺激性清潔劑(含酸之油、砂紙等)禁止使用。清潔時應避免油或煤油接觸橡膠部件,因油與煤油對橡膠侵蝕甚烈。
62.〔行前檢查自行車之堪用性〕 每次出發前,自行車兵必須及早確認自行車處於堪用狀態。尤應注意:
a) 所有螺絲與螺帽均牢固鎖緊;
b) 所有鋼珠軸承運轉順暢。鋼珠軸承間隙過大,將導致軸承碗與錐體提早磨耗;
c) 輪胎打氣充足,使輪胎受衝擊時不致觸及輪圈。為求較佳之避震,前輪內胎充氣宜略低於後輪;
d) 鏈條張力適當,使鏈條一側之中段可向上或向下按壓約2公分。鏈條過緊耗費較多驅動力;過鬆則鏈條易自鏈輪或齒環脫落;
e) 飛輪與倒踩煞車作用正常。
63.〔行駛途中〕 行駛途中發生之損壞,應儘可能立即排除。繼續行駛將擴大損壞,甚或使自行車無法使用。
64.〔內胎漏氣〕 內胎漏氣之原因,可能在於氣嘴或內胎受損。
65.〔氣嘴之修理〕 檢查氣嘴之氣密性時,旋下氣嘴帽後,以沾濕之手指按於氣嘴座上。移開手指後,如沾濕處出現氣泡,即表示氣嘴漏氣,應更換新氣嘴橡皮管修復。
66.〔內胎之修補〕 內胎受損時,將該車輪自車架卸下後,把外胎一側自輪圈掀起,取出內胎。為便於尋找漏氣處,宜將略充氣之內胎浸入水中,受損處即有氣泡上升。將該處擦乾,以砂紙或汽油清潔,塗上橡膠膠水。同樣將一塊補胎橡膠片(須超出破孔至少1公分)塗上橡膠膠水。俟膠水乾燥後,將膠片避免起皺、緊壓於受損處。為防止膠片或內胎黏著於外胎,宜在裝回內胎前於修補處撒上滑石粉,或覆以小塊麻布或紙片。
將內胎裝入外胎時,先將氣嘴置入外胎之切口,再將外胎之一側——即其帶凸緣之胎唇應位於輪圈下方者——裝入輪圈。此時氣嘴須滑入輪圈之相應孔內。隨後將外胎另一側同樣壓入輪圈,並以氣嘴之外螺帽將氣嘴夾緊固定。然後小心為輪胎打氣,並反覆檢查內胎在外胎中位置是否正確。
裝入前內胎應完全乾燥,否則輪圈內部易生鏽。同時應注意內胎不得夾於外胎與輪圈之間,否則可能爆裂。外胎受損較大時,為防止內胎被擠出,宜在修補處之內胎與外胎間墊入一塊皮革或厚紙板。
行程結束後,自行車應交軍械工房修理。
D. 帳籍(Nachweis)
67.〔數量帳籍〕 單位等現有之編制內自行車(Sollbestand)與使用自行車(Gebrauchsfahrräder),依H.Dv. 488/1第8號規定,於財產帳簿或異動帳簿中按數量登錄。
單位(指揮部、機關、勤務處所等)之自行車如依H.Dv. 488/1第2號第2段撥交其他單位管理,此等自行車應按單位分別登錄於專設之財產帳簿或異動帳簿。
營等之自行車如統一由軍械士(Waffenmeister)或軍械士官管理,應憑單據交換移交之。此種情形亦於各該單位之財產帳簿或異動帳簿中登錄。
68.〔借用單據〕 僅以借用方式交付其他單位使用或保管之自行車,應依H.Dv. 488/1附錄1第66頁自上第15至20行辦理單據交換。
69.〔個別登錄〕 自行車之個別登錄,以導向管上之製造(廠商)標記及車架座管上之製造號碼為依據。
製造標記與製造號碼應登載於依H.Dv. 488/2附錄2設置之《武器與器材清冊》,作為編制內自行車與使用自行車之持有證明。
使用自行車之登錄事項應以紅線標示。
E. 管理(Verwaltung)
70.〔總則〕 編制內自行車與使用自行車依H.Dv. 488/1第1至7號管理。
71.〔營等指揮官之特別職責〕 營等指揮官尤負責使編制內自行車之管理、保管與維護,由管轄之武器技術官員或軍械士官執行監督或使受監察。
72.〔自行車之區分〕 部隊等單位之自行車區分為:
a) 編制內自行車(Fahrräder des Sollbestandes),
b) 使用自行車(Gebrauchsfahrräder)。
編制內自行車之數量依裝備配賦表定之。使用自行車之數量不限。凡部隊中超出編制數之公務撥交自行車,或以節餘經費(S-Mittel)購置之自行車,均屬使用自行車。
73.〔使用自行車之標識〕 使用自行車應於外觀標識:在上管(圖版1,A 3)與下管(圖版1,A 2)漆以寬150mm、延伸至導向管套為止之紅色條帶。
74.〔公務自行車之發放與收回〕 公務自行車僅得為公務使用而發放。
自行車如未經部隊或單位命令指定專人長期使用並由其負保養之責,則應依相關命令,由負責管理人(單位之武器技術官員或軍械士官)於勤務開始前發放,勤務結束後收回。
發放時,領用人應確認自行車狀態完好、附件齊全,並在發放登記簿內簽證。
使用後收回自行車時,收回人應檢查車輛之技術狀態與清潔情形及附件之完整性,並在登記簿內註記。如有瑕疵應報告單位長。
75.〔編制內自行車之存放〕 部隊及配屬單位等之編制內自行車,連同附件與備品,由管轄之武器技術官員或軍械士官存放於部隊提供之專用房間內,按單位分開、掛牌、卸除輪胎存放(H.Dv. 488, 2第37號)。
76.〔使用自行車之存放〕 使用自行車以可即時騎乘之狀態,存放於各單位之武器庫內(H.Dv. 488, 2第39號)。
77.〔自行車存放室〕 自行車存放室必須乾燥、無凍、蔭蔽、無穿堂風,並能確保自行車及其零件不受竊盜(H.Dv. 488/1附錄2第18號)。
78.〔自行車之置放〕 自行車應以掛鉤吊掛車架上管,或立於車架上。輪圈不得受壓。
使用自行車之充氣輪必須懸空。未每日使用之自行車,應不時補充輪胎氣壓,以防橡膠脆化。
79.〔輪胎與補胎工具之存放及保障〕 編制內自行車所需之輪胎與補胎工具不予庫儲。需用時之保障,以契約方式向當地自行車行或橡膠商行辦理。
80.〔附件與備品〕 編制內自行車之附件——電氣照明裝置除外——應自車上卸下,按車分置於架上,一目瞭然。工具袋內之備品等亦同(H.Dv. 488/2第38號)。
使用自行車之附件與備品(含補胎工具)置於車上或工具袋內。
81.〔單位長之監督與特別義務〕 單位長等對於使用自行車,以及依帝國戰爭部特別命令交付單位暫時使用之編制內自行車,尤應監督使:
a) 自行車以必要之專業知識、審慎與愛惜加以整備,持續保持於野戰或駐地堪用之無瑕狀態,並遵守相關規定;
b) 受託保管公務自行車之器材士官與自行車兵,對保養與維護受有良好教導;
c) 避免對自行車之任何過度使用;
d) 公務自行車僅用於公務目的;
e) 自行車無論短期或長期,儘可能發放予可課予車輛保管責任之特定個人;
f) 自行車按時送交定期檢查(H.Dv. 181/1及H.Dv. 488/2);
g) 使管轄之武器技術官員等有機會對單位人員實施自行車保養與維護之教學。
F. 採購、修理與換件費用、經費(Beschaffung, Kosten für Instandsetzungen und Ersatz, Geldmittel)
82.〔初次配賦〕 部隊自行車之初次配賦,由帝國戰爭部依兵力配賦表辦理。
83.〔修理費用〕 編制內自行車與使用自行車之維護費用,由單位就其自行車以節餘經費(S-Mittel)支應。
84.〔補充採購〕 單位得視現有節餘經費,依附錄所載之製造條件,向以特別命令公告之工廠採購自行車。
採購之自行車應用於補足編制數。自編制數汰出之自行車,作為使用自行車。
85.〔經費〕 每年以特別命令於節餘經費分配時,為各單位編列編制內自行車維護與翻新之補助款。
於維護支出上,務須節約運用此項可結轉之經費,俾能補足編制內自行車數額,並藉此採購足數之使用自行車。
柏林,1935年(民國24年)12月13日。
帝國戰爭部長(Der Reichskriegsminister)
奉命代行:貝克爾(Becker)
附錄(Anhang)
市售部隊自行車製造條件(Fertigungsbedingungen für ein marktgängiges Truppenfahrrad)
車架(Rahmen):市售規格,高度不逾560公釐(自五通中心量至座管上緣),採無縫抽製或有縫焊接之鋼管,管徑不拘;外部硬焊者管壁厚度不得低於1公釐,熔焊者不得低於1.2公釐。電阻點焊或氣焊均可。焊接施工務求精細,車架保固2年。
車頭碗組(Steuersatz):統一規格,第35A號碗組——圖恩公司(A. Thun),威斯特法倫之阿爾滕弗爾德(Altenvoerde i. W.)——品質優良。
五通軸承(Tretlager):統一規格,RW 30型,附注油管,曲柄堅固——魏勞赫公司(H. Weihrauch),策拉-梅利斯(Zella-Mehlis)——五通碗寬70公釐、直徑40公釐,品質優良。
踏板(Tretstücke):附橡膠塊,寬110公釐(適合釘底軍靴),踏板軸螺紋尺寸與螺距一致——每25.4公釐20牙——市售規格。
傳動比(Übersetzung):65;鏈輪1/2吋節距、46齒,形式不拘;鏈條1/2×1/8吋,第108號——威珀曼公司(Wippermann)——市售規格。
車座(Sattel):座面寬大、堅固,容許不同製法(類似雷珀式車座〔Leppersattel〕第90號),深色皮革,市售規格。
座管柱(Sattelstütze):延伸管長度不得低於180公釐,市售規格。
前叉(Vorderradgabel):須適合全氣球胎(Vollballonbereifung),市售規格。
車把(Lenker):可拆卸式——快車廠股份公司(Expreßwerke A. G.),上普法爾茨之諾伊馬克特(Neumarkt/Opf.)——橡膠握把。
前輪煞車(Vorderradbremse):與車把相配。
輪圈(Felgen):28×1 5/8吋唇邊胎(Wulstreifen)用,堅固,市售規格。輻條直徑不得低於2公釐。
前輪花鼓(Vorderradnabe):統一規格,第6號——費希特爾與薩克斯公司(Fichtel und Sachs),施韋因富特(Schweinfurt)。
後輪花鼓(Hinterradnabe):統一規格,Torpedo飛輪花鼓——費希特爾與薩克斯公司,施韋因富特。
擋泥板(Schutzbleche):半氣球胎型,市售規格。前輪擋泥板須向前延伸,突出前叉頭170公釐。 離地距離:前輪擋泥板下端離地不逾150公釐;後輪擋泥板後端離地不逾380公釐。
輪胎(Bereifung):黑色或灰色,溝紋胎面——一等品質——市售規格。
烤漆(Emaillierung):車架、前叉、擋泥板與輪圈為黑色。其餘零件一律發藍處理(brüniert)或黑色烤漆(導向管上之廠牌標誌除外)。
配件(Zubehör): a) 車鈴(Glocke):市售規格,構造簡單。 b) 車燈(Beleuchtung):發電機燈與駐車燈,市售規格,做工優良。 c) 貨架(Gepäckhalter):載重60公斤(扁鋼材——立放,撐桿堅固——),附6個皮帶穿孔(4橫向、2縱向),市售規格;附皮帶3條,其中2條長125公分、寬2公分,1條長100公分、寬2公分。承載框約長400公釐、寬250公釐。 d) 工具袋(Tasche):深色,內裝工具如下: 補胎盒1個、 自行車扳手1支(適用全部螺栓,或分為2支,硬度良好)、 花鼓扳手1支、 飛輪扳手1支、 螺絲起子1支、 注油壺1個、 擦拭布1條、 鏈條張緊器護蓋2個、 鏈條張緊器附螺帽2組、 鏈條螺栓附螺帽2組、 鏈節2個。 e) 打氣筒1支,無軟管式,附車架掛座,市售規格。 f) 反光片1個,市售規格。
圖版(Abbildungen)
〔正文之後為圖版部(半標題頁),圖版內容見文末圖版說明。〕
修訂頁第1至3號(Deckblätter Nr. 1—3)
1936年(民國25年)11月
修訂頁第1至3號
適用於 H. Dv. 293 / M. Dv. Nr. 571 / L. Dv. 406
部隊自行車(Das Truppenfahrrad, Tr. Fa.)
1935年(民國24年)12月13日版
訂正應依1935年(民國24年)6月1日H. Dv. 1a前言第6條辦理。
1)適用於第32頁。——2)適用於第32頁。——3)適用於第37至39頁。
修訂頁1 第32頁:自上而下第14行,以手寫訂正「(H. Dv. 488, 2, Nr. 37)」為:(H. Dv. 488/2, Nr. 34)
修訂頁2 第32頁:自上而下第17行,以手寫訂正「(H. Dv. 488, Nr. 39)」為:(H. Dv. 488/2, Nr. 35)
修訂頁3 第37、38及39頁:第37至39頁應予刪除,並以所附修訂頁3替換之。
〔修訂頁3替換內容〕附錄(Anhang)
市售部隊自行車製造條件(Fertigungsbedingungen für marktgängige Truppenfahrräder)
I. 總則(Allgemeines)
車架之保固義務,自驗收完成後起算,為期2年。
II. 技術要求(Technische Forderungen)
交付標的之確定:
市售部隊自行車附配件,並須注意下列細節。
車架(Rahmen):自五通中心量至座管上緣之尺寸至多560公釐。 管壁厚度:外部硬焊者不得低於1公釐,焊接車架不得低於1.2公釐(DIN FAFA 1及DIN FAFA 2)。 焊接方式不拘。
轉向部(Steuerung):轉向零件如圖恩公司(A. Thun,威斯特法倫之阿爾滕弗爾德)第35號碗組。(碗組培林碗FAFA 25。) 車燈架市售規格。
五通軸承(Tretlager):如魏勞赫公司(Weihrauch,策拉-梅利斯)RW 30型(寬70公釐,附注油管,曲柄堅固,五通碗直徑40公釐)。
踏板(Tretstücke):塊狀踏板長108公釐。(塊狀踏板108 FAFA 20右/左,附踏板橡膠塊110 FAFA 23。)
鏈輪與齒環(Kettenrad und Zahnkranz):節距1/2吋(12.7公釐)。 齒數:鏈輪46齒,齒環20齒(傳動比約65),鏈輪其餘形式不拘。 (齒數與節距依DIN FAFA 16。)
鏈條(Kette):如威珀曼公司(Wippermann,威斯特法倫之哈根〔Hagen i. W.〕)第108號(1/2吋×1/8吋)。(單排滾子鏈12.7×3.2,Kr 3231。)
座管柱(Sattelstütze):座管柱立管長度至少180公釐,管壁厚度至少1.5公釐。
車座(Sattel):如雷珀公司(Lepper,比勒費爾德〔Bielefeld〕)第90號(座面寬大,容許不同製法,深色皮革,市售規格)。
前叉(Vordergabel):須能容納全氣球胎。
車把(Lenker):快車廠股份公司(Expreßwerke A.-G.,上普法爾茨之諾伊馬克特)可拆卸式車把,黑色橡膠握把。
前輪煞車(Vorderradbremse):與車把相配之槓桿煞車,附橡膠煞車塊。
輪圈(Felgen):鋼質輪圈,適合28×1.20吋輪胎。(鋼圈W 1 1/2吋×1960,DIN FAFA 5。)
輻條(Speichen):粗2公釐。(平滑輻條依FAFA 8,鋼圈輻條螺帽〔銅頭〕2依FAFA 9。)
前輪花鼓(Vorderradnabe):如費希特爾與薩克斯公司(Fichtel & Sachs,施韋因富特)第6號前輪花鼓。(前輪花鼓FAFA 6。)
後輪花鼓(Hinterradnabe):費希特爾與薩克斯公司(施韋因富特)Torpedo飛輪花鼓。
擋泥板(Schutzbleche):半氣球胎型。 前輪擋泥板向前延伸約170公釐(自前叉頭量起)。 地面至前輪擋泥板下緣之距離至多150公釐。 地面至後輪擋泥板後端下緣之距離至多380公釐。
輪胎(Bereifung):唇邊胎外胎(Wulstdecke)28×1.70吋——半氣球胎——含2層全織布或簾布層。 黑色或灰色,溝紋胎面,一等品質。橡膠不得有裂紋、氣孔、氣泡及其他製造瑕疵。 外胎與內胎須柔軟可撓,不得因存放而變脆。織布層與簾布層不得有製造瑕疵及損傷,且須彼此緊密貼合。 內胎管壁厚度至少0.7公釐,且應儘可能均勻。 外胎上須以浮凸且清晰可讀方式壓印下列標記:製造廠商及尺寸。 內胎上則須以不易磨滅之顏料印上該2項標記。
配件(Zubehör): a) 車鈴:構造簡單。 b) 車燈:發電機4伏特或6伏特,電池頭燈(用3節式手電筒電池,依DIN VDE 1201),可於駐車燈與發電機間切換,切換桿堅固。 c) 貨架:載重60公斤(扁鋼材立放),附6個皮帶穿孔(2縱向、4橫向)及皮帶3條,其中2條1250×20×3公釐,1條1000×20×3公釐。 承載框尺寸約400×250公釐。 d) 工具袋:光面皮革,染深色,內裝工具與備件如下: 補胎盒1個、 自行車扳手1支(適用全部螺帽,或分為2支,硬度良好)、 花鼓扳手1支、 飛輪扳手1支、 螺絲起子1支、 注油壺1個、 擦拭布1條(約250×300公釐)、 鏈條張緊器護蓋2個、 鏈條張緊器附螺帽2組、 鏈條螺栓附螺帽2組、 鏈節2個。 e) 打氣筒:無軟管式打氣筒,市售規格,附車架掛座。(車架打氣筒350 FAFA 15。) f) 反光片:反光片須以螺絲固定於擋泥板後端。地面至反光片之距離至多500公釐。
製造(Fertigung):
車架、前叉、擋泥板與輪圈施以黑色烤漆;其餘零件一律發藍處理或黑色烤漆(廠牌銘牌除外)。
所有自行車均須具備:廠商標示(車頭管上之廠牌銘牌)、製造編號(於座管上)及年份(於座管上,與製造編號相對)。
包裝(Verpackung):
運送時,所有組裝完成之自行車均以包裝紙或紙板包覆保護。發藍零件塗以薄油或油脂。
III. 驗收(Abnahme)
檢驗所有自行車之外觀狀況及是否符合第II節所定要求,尤應檢查: 轉向部、五通軸承、前後輪花鼓調整至無曠量且轉動自如(車輪須能自由轉動); 轉動鏈輪時鏈條張力保持均勻,且無因齒形不良所生之異響; 前輪與後輪循跡完全一致,且無側向及上下偏擺; 手煞車操作輕便; 所有螺栓確實鎖緊; 車座鉚接完好; 車燈(頭燈與發電機)運作正常。
驗收依製造編號辦理(見第22條)。不另作驗收標記。
修訂頁第4至19號(Deckblätter Nr. 4—19)
1938年(民國27年)11月
修訂頁第4至19號
適用於 H. Dv. 293 / M. Dv. Nr. 571 / L. Dv. 406
部隊自行車(Das Truppenfahrrad, Tr. Fa.)
1935年(民國24年)12月13日版
訂正應依1935年(民國24年)6月1日H. Dv. 1a前言第6條辦理。
4)適用於第7頁。——5)及6)適用於第10頁。——7)及8)適用於第11頁。——9)及10)適用於第12頁。——11)適用於第15頁。——12)適用於第16頁。——13)及14)適用於第21頁。——15)適用於第22頁。——16)適用於第26頁。——17)適用於第32頁。——18)適用於第34頁。——19)適用於第37至42頁。
修訂頁4 第7頁第6條第2行,刪除「橡膠」(Gummi),並於「握把」(griffen)處改為:G〔即改寫該詞〕
修訂頁5 第10頁第18條自上而下第6行,刪除「各7根」(je 7)。
修訂頁6 第10頁第19條第2行,第2句中「前輪軸」(Vorderachse)改為:前輪花鼓(Vordernabe)
修訂頁6(續) 第10頁第19條末行,「頭盔注油器」(Helmöler)改為:注油器(Öler)
修訂頁7 第11頁第21條,於第1段末「保持定位。」(Sitz erhalten.)之後增列:
最新製造之自行車以鋼絲邊輪胎(Drahtreifen,即現代開口胎)取代唇邊胎(Wulstreifen)。採此種輪胎時,外胎鬆置於輪圈中。
修訂頁8 第11頁第21條,刪除最末段,並以下列新文替換:
唇邊胎之外胎設有胎唇,嵌入輪圈。鋼絲邊輪胎則於外胎兩側各嵌入鋼絲一根,可防止充氣後之輪胎自輪圈脫出。
修訂頁9 第12頁第25條第2段第2行,「頭盔注油器」改為:注油器
修訂頁10 第12頁第26條自上而下第3行,「頭盔注油器」改為:注油器
修訂頁11 第15頁第33條,刪除第1段並黏貼替換為:
傳動比數值(Ü)之求法:以鏈輪齒數(Z=46)乘以後輪輪胎直徑(D=28英吋),再除以齒環齒數(z=20)。據此,傳動比計算如下:
修訂頁12 第16頁第35條自上而下第1行,於「為」(sind)之後加註腳記號1),並於該頁下方增列註腳:
人造革面車座與皮革面車座構造不同。
修訂頁13 第21頁第49條自上而下第5行,刪除「兩支」(zwei)改為:一支(ein),並增列:適用全部螺帽,或分為2支扳手。
修訂頁14 第21頁第51條第4、5、6行,自「auf」起刪除整句並黏貼替換為:以管夾固定於後叉。
修訂頁15 第22頁第53條,刪除該頁倒數第2行及最末行:「分解與清潔前輪花鼓,」
修訂頁16 第26頁第60條b)款第5段,刪除整段「分解並清潔前輪花鼓,塗以凡士林,組合,注油。」
修訂頁17 第32頁第78條第2段第2行,刪除「車」(räder)改為:胎(reifen)〔即「更換自行車」改為「更換輪胎」〕
修訂頁18 第34頁第85條第1段第2行,「Beitrag」一詞中之「i」應刪除〔即訂正為「Betrag」(金額)〕。
修訂頁19 第37至41頁附錄:以修訂頁第19號替換修訂頁第3號。
〔修訂頁19替換內容〕附錄(Anhang)
市售部隊自行車製造條件(Fertigungsbedingungen für marktgängige Truppenfahrräder)
〔1938年(民國27年)11月版〕
I. 總則(Allgemeines)
車架之保固義務,自驗收完成後起算,為期2年。
II. 技術要求(Technische Forderungen)
交付標的之確定:
市售部隊自行車附配件,並須注意下列細節。
車架(Rahmen):車架高度(自五通中心量至座管上緣)最大560公釐、最小555公釐。車架長度(自導向管中心量至座管中心,於上管中心高度處)至少625公釐。車架各管之角度配置,須留有可裝入尺寸380×198公釐容器〔按:即彈藥箱或器材箱〕之空間。 管壁厚度:外部硬焊者不得低於1公釐,焊接車架不得低於1.2公釐(DIN FAFA 1及DIN FAFA 2)。 焊接方式不拘。
轉向部(Steuerung):轉向零件如圖恩公司(A. Thun,威斯特法倫之阿爾滕弗爾德)第35號碗組。(碗組培林碗FAFA 25。) 車燈架市售規格。
五通軸承(Tretlager):如魏勞赫公司(Weihrauch,策拉-梅利斯)RW 30型(寬70公釐,附注油管,曲柄堅固,五通碗直徑40公釐)。
踏板(Tretstücke):塊狀踏板長108公釐。(塊狀踏板108 FAFA 20右/左,附踏板橡膠塊110 FAFA 23。)
鏈輪與齒環(Kettenrad und Zahnkranz):節距1/2吋(12.7公釐)。 齒數:鏈輪46齒,齒環20齒(傳動比約65),鏈輪其餘形式不拘。 (齒數與節距依DIN FAFA 16。)
鏈條(Kette):如威珀曼公司(Wippermann,威斯特法倫之哈根)第108號(1/2吋×1/8吋)。(單排滾子鏈12.7×3.2,Kr 3231。)
座管柱(Sattelstütze):座管柱立管長度至少180公釐,管壁厚度至少1.5公釐。
車座(Sattel):如雷珀公司(Lepper,比勒費爾德)第90號Elasco車座、 洛曼公司(Lohmann,比勒費爾德)第467 E號、 維特科普公司(Wittkop,比勒費爾德)第673號、 卡爾·馮·費爾德公司(Karl vom Feld,索林根-瓦爾德〔Solingen-Wald〕)第1121號Fewa車座; 座面寬大,黑色人造革面,附防磨護片(防止自行車倚靠時磨損座面),附彈簧之座架施以黑色噴漆。
前叉(Vordergabel):須能容納全氣球胎。
車把(Lenker):快車廠股份公司(Expreßwerke A.-G.,上普法爾茨之諾伊馬克特)可拆卸式車把;黑色橡膠握把,亦可用合成樹脂壓製握把。
前輪煞車(Vorderradbremse):與車把相配之槓桿煞車,附橡膠煞車塊。
輪圈(Felgen):鋼質輪圈,適合28×1.75鋼絲邊輪胎(Drahtbereifung)。
輻條(Speichen):粗2公釐。(平滑輻條2×…依FAFA 8,鋼圈輻條螺帽〔銅頭〕2依FAFA 9。)
前輪花鼓(Vorderradnabe):如費希特爾與薩克斯公司(施韋因富特)第142號前輪花鼓,軸徑9.53公釐,附毛氈密封。
後輪花鼓(Hinterradnabe):費希特爾與薩克斯公司(施韋因富特)Torpedo飛輪花鼓。
擋泥板(Schutzbleche):半氣球胎型。 前輪擋泥板向前延伸約170公釐(自前叉頭量起)。 地面至前輪擋泥板下緣之距離至多150公釐。 地面至後輪擋泥板後端下緣之距離至多380公釐。
輪胎(Bereifung):鋼絲邊外胎(Drahtreifendecke)28×1.75,簾布層氣球胎。 黑色,溝紋胎面,一等品質。橡膠不得有裂紋、氣孔、氣泡及其他製造瑕疵。 外胎與內胎須柔軟可撓,不得因存放而變脆。簾布層不得有製造瑕疵及損傷,且須彼此緊密貼合。 內胎管壁厚度至少0.7公釐,且應儘可能均勻。 外胎上須以浮凸且清晰可讀方式壓印下列標記:製造廠商及尺寸。 內胎上則須以不易磨滅之顏料印上該2項標記。
配件(Zubehör): a) 車鈴:構造簡單。 b) 車燈:發電機4伏特或6伏特,電池頭燈(用3節式手電筒電池,依DIN VDE 1201),可於駐車燈與發電機間切換,切換桿堅固。 c) 貨架¹⁾:載重60公斤(扁鋼材立放),附6個皮帶穿孔(2縱向、4橫向)及皮帶3條,其中2條1250×20×3公釐,1條1000×20×3公釐。皮革皮帶得以長、寬、厚相當之織物帶(Gurtriemen)代替;織物帶樣品應送陸軍武器署檢驗二處III科(Heereswaffenamt-Prüfwesen 2 III)審查。 承載框尺寸約400×250公釐。 ¹⁾ 如帕拉斯工廠(Pallas-Werke,巴希費爾德/維拉河畔〔Barchfeld/Werra〕)第838號,如洛夫曼公司(Lofmann,柏林)第1937 W號。 d) 工具袋:光面皮革或人造革²⁾,側壁可向外翻開以便取物,染深色,內裝工具與備件如下: 補胎盒1個、 自行車扳手1支(適用全部螺帽,或分為2支,硬度良好)、 花鼓扳手1支、 飛輪扳手1支、 螺絲起子1支、 注油壺1個、 擦拭布1條(約250×300公釐)、 鏈條張緊器護蓋2個、 鏈條張緊器附螺帽2組、 鏈條螺栓附螺帽2組、 鏈節2個、 曲柄拆卸器1支。 ²⁾ 日後交貨時,工具袋應裝設於座管、後叉與擋泥板之間。 e) 打氣筒:無軟管式打氣筒,氣嘴橡膠密封件可更換,市售規格,附車架掛座。(車架打氣筒350 FAFA 15。) f) 反光片:反光片須以螺絲固定於擋泥板後端。地面至反光片之距離至多500公釐。
製造(Fertigung):
車架、前叉、擋泥板與輪圈施以黑色烤漆;其餘零件一律發藍處理或黑色烤漆(廠牌銘牌除外)。
所有自行車均須具備:廠商標示(車頭管上之廠牌銘牌)、製造編號(於座管上)及年份(於座管上,與製造編號相對)。
包裝(Verpackung):
運送時,所有組裝完成之自行車均以包裝紙或紙板包覆保護。發藍零件塗以薄油或油脂。
III. 驗收(Abnahme)
檢驗所有自行車之外觀狀況及是否符合第II節所定要求,尤應檢查: 轉向部、五通軸承、前後輪花鼓調整至無曠量且轉動輕便(車輪須能自由轉動); 轉動鏈輪時鏈條張力保持均勻,且無因齒形不良所生之異響; 前輪與後輪循跡完全一致,且無側向及上下偏擺; 手煞車操作輕便; 所有螺栓確實鎖緊; 車座鉚接完好; 車燈(頭燈與發電機)運作正常。
驗收依製造編號辦理(見第22條)。不另作驗收標記。
〔印刷:恩斯特·齊格弗里德·米特勒父子出版社,柏林SW 68(Gedruckt bei Ernst Siegfried Mittler und Sohn, Berlin SW 68)〕
修訂頁第20至23號(Deckblätter Nr. 20—23)
1939年(民國28年)6月
修訂頁第20至23號
適用於 H. Dv. 293 / M. Dv. Nr. 571 / L. Dv. 406
部隊自行車(Das Truppenfahrrad, Tr. Fa.)
1935年(民國24年)12月13日版
訂正應依1935年(民國24年)6月1日H. Dv. 1a前言第6條辦理。
20)適用於第21頁。——21)、22)及23)適用於第32頁。
修訂頁20 第21頁第51條第3行,於「蝶形螺帽」(Flügelmutter)之後加逗號,並以手寫於其後增列:彈簧墊圈(Federring),同時刪除「一個」(ein)。
修訂頁21 第32頁第75條倒數第2行,刪除「無」(ohne)改為:附(mit);最末行刪除「34及括號」改為:132f)。
修訂頁22 第32頁第76條最末行,刪除「35及括號」改為:132f)。
修訂頁23 第32頁第79條,黏貼替換為修訂頁23:
79.〔輪胎與補胎工具之更新〕 編制內自行車輪胎之更新,應以下列方式辦理:使用自行車所需之輪胎與補胎工具,原則上自編制內自行車取用。惟編制內自行車之輪胎,須俟新輪胎到貨後方得拆卸。
若編制內自行車與使用自行車之輪胎不同(鋼絲邊輪胎與唇邊胎),則應視現有經費,將唇邊胎輪圈更換為鋼絲邊輪胎輪圈。
〔印刷:恩斯特·齊格弗里德·米特勒父子出版社,柏林SW 58〕
圖版部(Abbildungen)
圖版1(Tafel 1):部隊自行車(Das Truppenfahrrad)

〔全車側面照片,附零件標號〕
零件名稱(Benennung):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J 1 | 車鈴(Glocke) | E 13 | 輻條螺帽(銅頭,Nippel) |
J 2 | 車鈴管夾(Schelle zur Glocke) | E 11 | 輪圈(Felge) |
J 3 | 車燈(Laterne) | E 15 | 外胎(Mantel) |
J 4 | 車燈電線(Laternenkabel) | E 16 | 內胎(Luftschlauch) |
J 5 | 發電機(Dynamo) | E 23 | 氣嘴(Ventil) |
J 6 | 工具袋(Werkzeugtasche) | E 17 | 擋泥板(Schutzblech) |
J 7 | 打氣筒(Luftpumpe) | E 18 | 擋泥板角鐵(Schutzblechwinkel) |
J 8 | 打氣筒掛座(Luftpumpenhalter) | E 19 | 擋泥板固定件(Schutzblechhaltestück) |
J 9 | 貨架(Gepäckträger) | E 20 | 擋泥板撐桿(Schutzblechstrebe) |
J 10 | 貨架撐桿(Gepäckträgerstützen) | E 21 | 鉚釘(Niete) |
J 11 | 貨架固定螺栓(Gepäckträger-Befestigungsschraube) | F 13 | 鏈輪(Kettenrad) |
J 12 | 蝶形螺帽(Flügelmutter) | F 31 | 鏈條(Kette) |
J 13 | 墊件(Unterlegestück) | F 32 | 鏈條螺栓(Kettenschraube)〔圖中不可見〕 |
J 14 | 反光片(Rückstrahler) | F 33 | 螺帽(Mutter)〔圖中不可見〕 |
G 20 | 座管柱(Sattelstütze) | 86 | 齒環(Zahnkranz) |
G 21 | 座管柱夾緊螺栓附螺帽與墊圈(Klemmschraube zur Sattelstütze mit Mutter und Scheibe) | H 1 | Torpedo花鼓(Torpedonabe) |
A 1 | 導向管(Führungsrohr) | H 2 | 輪圈(後輪) |
A 2 | 下管(Unterrohr) | H 3 | 輻條(後輪) |
A 3 | 上管(Oberrohr) | H 4 | 輻條螺帽(銅頭)(後輪) |
A 4 | 座管(Sitzrohr) | H 6 | 氣嘴(後輪) |
A 5 | 後叉(Hintergabel) | H 7 | 外胎(後輪) |
A 6 | 後叉撐桿(Hinterradstrebe) | H 8 | 內胎(後輪) |
A 7 | 導向管上接頭(obere Führungsrohrmuffe) | H 9 | 鏈條張緊器(Kettenspanner)〔圖中不可見〕 |
A 8 | 導向管下接頭(untere Führungsrohrmuffe) | H 10 | 鏈條張緊器護蓋(Kappe für Kettenspanner)〔圖中不可見〕 |
F 1 | 五通殼(Tretlagergehäuse) | H 11 | 鏈條張緊器螺帽(Mutter für Kettenspanner)〔圖中不可見〕 |
A 9 | 座管接頭(Sitzrohrmuffe) | H 12 | 後輪擋泥板(Hinterschutzblech) |
E 12 | 輻條(Speiche) | H 13 | 後擋泥板撐桿(Hinterschutzblechstrebe) |
H 14 | 後擋泥板固定件(Hinterschutzblechhaltestück) | ||
H 15 | 擋泥板上掛架(oberer Schutzblechhalter) | ||
H 16 | 擋泥板螺栓(Schutzblechschraube)〔不可辨識〕 |
圖版2(Tafel 2):轉向部與手煞車(Steuerung und Handbremse)

〔左圖:車頭轉向部剖面;右圖:車把與手煞車〕
左圖零件名稱: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B 1 | 車把(Lenker) | B 9 | 轉向錐(Steuerkonus) |
B 2 | 車把握把(Lenkergriff) | B 12 | 上培林碗(obere Lagerschale) |
B 3 | 車把十字頭(Lenkerkreuzkopf) | B 11 | 上鋼珠環(oberer Kugelring) |
B 4 | 車把立管(Lenkerschaftrohr) | B 10 | 前叉錐(Gabelkonus) |
B 5 | 夾緊螺栓(Klemmschraube) | B 13 | 下培林碗(untere Lagerschale) |
B 6 | 楔子(Keil) | B 14 | 下鋼珠環(unterer Kugelring) |
B 7 | 調整螺帽(Stellmutter) | B 15 | 前叉立管(Gabelschaftrohr) |
B 8 | 車燈架(Laternenhalter) | B 16 | 前叉頭(Gabelkopf) |
B 17 | 前叉腿(Gabelscheiden) |
右圖零件名稱: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C 1 | 煞車桿附煞車桿頭(Bremshebel mit Bremshebelkopf) | C 10 | 導引件(Führungsstück) |
C 2 | 煞車桿座(Bremshebellager) | C 11 | 導引件螺帽(Mutter zum Führungsstück) |
C 4 | 夾頭(Klemmkopf) | C 12 | 煞車彈簧座螺栓(Bremsfedersitzschraube) |
C 5 | 夾緊件(Klemmstück) | C 13 | 煞車橡膠座(Bremsgummihalter) |
C 6 | 墊圈(Unterlegescheibe) | C 14 | 煞車橡膠(Bremsgummi) |
C 7 | 螺帽(Mutter) | D 1 | 彈簧箍帶(Federband) |
C 8 | 煞車套管(Bremshülse) | D 2 | 拉桿螺栓(Zugschraube) |
C 9 | 煞車彈簧(Bremsfeder) | D 3 | 角銷(Winkelstift) |
D 4 | 調整螺帽(Stellmutter) |
圖版3(Tafel 3):曲柄與右踏板(Tretkurbel und rechtes Tretstück)

〔左圖:曲柄剖面,由下方視之;右圖:右踏板剖面〕
零件名稱(Benennung):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F 1 | 五通殼(Tretlagergehäuse) | F 15 | 踏板軸(Tretstückachse) |
F 2 | 五通軸(Tretlagerachse) | F 16 | 踏板套管(Tretstückhülse) |
F 3 | 注油管(Ölrohr) | F 17 | 內軸承(inneres Lager) |
F 4 | 培林碗(Lagerschale) | F 18 | 外軸承(äußeres Lager) |
F 5 | 右錐(rechter Konus)〔圖中被遮蔽不可見〕 | F 19 | 內側板(innere Seitenplatte) |
F 6 | 左錐/調整錐(linker Konus〔Stellkonus〕) | F 20 | 外側板(äußere Seitenplatte) |
F 7 | 鋼珠環附鋼珠(Kugelring mit Kugeln) | F 21 | 內培林碗(innere Lagerschale) |
F 8 | 鎖緊螺帽(Gegenmutter) | F 22 | 外培林碗(äußere Lagerschale) |
F 9 | 墊圈(Unterlegscheibe)〔被遮蔽不可見〕 | F 23 | 鋼珠(Kugeln) |
F 10 | 曲柄固定螺帽(Feststellmutter zur Kurbelstange) | F 24 | 調整錐(Stellkonus) |
F 11 | 右曲柄(rechte Kurbelstange) | F 25 | 墊圈(Unterlegscheibe)〔被遮蔽不可見〕 |
F 12 | 左曲柄(linke Kurbelstange) | F 26 | 調整螺帽(Stellmutter) |
F 13 | 鏈輪(Kettenrad) | F 27 | 防塵蓋(Staubdeckel) |
F 14 | 鏈輪鎖緊螺帽(Gegenmutter zum Kettenrad) | F 28 | 連結螺栓(Verbindungsbolzen) |
F 29 | 連結螺栓螺帽(Mutter zum Verbindungsbolzen) | ||
F 30 | 橡膠踏面(Gummitritt) |
圖版4(Tafel 4):車座(Sattel)

〔左圖:車座側面;右圖:車座底面〕
零件名稱(Benennung):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G 1 | 座面(Satteldecke) | G 10 | 固定鉗座(Haltekloben) |
G 2 | 座架附螺栓與螺帽(Sattelbänke mit Schrauben u. Muttern) | G 11 | 夾爪(Klemmbacken) |
G 3 | 張緊鉗座(Spannkloben) | G 12 | 夾緊螺栓(Klemmschraube) |
G 4 | 張緊螺栓(Spannschraube) | G 13 | 夾緊墊片(Klemmscheibe) |
G 5 | 上拉伸彈簧(obere Streckfeder) | G 14 | 夾緊螺帽(Klemmutter) |
G 6 | 內前彈簧(innere Vorderfeder) | G 15 | 上拉伸彈簧連結環(Verbindungsöse für die obere Streckfeder) |
G 6a | 外前彈簧(äußere Vorderfeder) | G 16 | 連結夾(Verbindungsklammer) |
G 7 | 螺旋彈簧(Spiralfeder) | G 17 | 車座螺栓(Sattelschrauben) |
G 8 | 三件式下拉伸彈簧(dreiteilige untere Streckfeder) | G 18 | 墊圈(Unterlegscheiben) |
G 9 | 眼鏡形橫橋(Brillensteg) | G 19 | 車座螺栓螺帽(Sattelschraubenmuttern) |
圖版5(Tafel 5):前輪花鼓與氣嘴(Vorderradnabe und Ventil)

〔左圖:前輪花鼓照片;右圖:氣嘴外觀與剖面圖〕
前輪花鼓零件名稱:
編號 | 名稱 |
E 1 | 前花鼓(Vordernabe) |
E 2 | 前輪軸(Vorderachse) |
E 3 | 培林碗(Lagerschale) |
E 4 | 鋼珠環附鋼珠(Kugelring mit Kugeln) |
E 5 | 防塵蓋(Staubdeckel) |
E 6 | 錐體(Konus) |
E 7 | 墊圈(Unterlegscheibe) |
E 8 | 調整螺帽(Stellmutter) |
E 9 | 軸螺帽(Achsmutter) |
E 10 | 頭盔式注油器(Helmöler) |
氣嘴零件名稱:
編號 | 名稱 |
E 23 | 氣嘴本體(Ventilgehäuse) |
E 24 | 墊圈(Unterlegscheibe) |
E 25 | 內螺帽(innere Mutter) |
E 26 | 外螺帽(äußere Mutter) |
E 27 | 錐芯附氣嘴橡皮管(Kegel mit Ventilschlauch) |
E 28 | 氣嘴座(Ventilsitz) |
E 29 | 套帽螺帽(Überwurfmutter) |
E 30 | 氣嘴帽(Ventilkapsel) |
圖版6(Tafel 6):Torpedo花鼓(Torpedonabe)

〔左圖:Torpedo花鼓分解零件;右圖:Torpedo花鼓剖面〕
零件名稱(Benennung):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76 | 保險螺帽(Sicherungsmutter) | 84 | 煞車錐(Bremskonus) |
77 | 保險墊片(Sicherungsscheibe) | 85 | 滾柱導環(Walzenführungsring) |
78 | 煞車臂(Bremshebel) | 86 | 傳動滾柱(Antriebswalzen,5個) |
79 | 煞車臂錐(Hebelkonus) | 87 | 齒環(Zahnkranz) |
80 | 防塵蓋(Staubdeckel) | 88 | 螺紋頭附鋼珠(Gewindekopf mit Kugeln) |
81 | 鋼珠環附鋼珠(Kugelring mit Kugeln,2個) | 89 | 防塵蓋(Staubdeckel) |
82 | 花鼓殼附頭盔式注油器(Nabenhülse mit Helmöler) | 90 | 齒環定位環(Zahnkranzstellring) |
83 | 煞車套附鋼套(Bremsmantel mit Stahlmantel) | 91 | 車軸附固定錐(Achse mit festem Konus) |
93 | 軸螺帽(Achsmutter) | ||
94 | 隨附工具扳手(als Zubehör der Schlüssel) |
〔全書終。第80至82號掃描頁為空白頁及封底。〕
資料來源
本文譯自德國聯邦檔案館(Bundesarchiv)數位檔案:
檔號:RH 1/1519
原件:H. Dv. 293 / M. Dv. Nr. 571 / L. Dv. 406《部隊自行車》(Das Truppenfahrrad, Tr. Fa.),1935年(民國24年)12月13日頒布,柏林,E. S. 米特勒父子出版社(Verlag E. S. Mittler & Sohn),1936年(民國25年)印行;含1936年(民國25年)11月修訂頁第1至3號、1938年(民國27年)11月修訂頁第4至19號、1939年(民國28年)6月修訂頁第20至23號及圖版1至6。
本規章為德國官方公務著作(amtliches Werk),依德國著作權法第5條不受著作權保護,全文翻譯屬合法利用。
翻譯:黑水博物館(Black Water Museum,www.blackwater.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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