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函釋彙編 (三版)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出版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行人:陳濟民
出版日期:民國110年6月 三版
語言:正體中文
ISBN:9789865323455
規格:平裝 / 359頁
出版地:臺灣
目次
壹、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函釋
第1條相關函釋
第3條相關函釋
第4條相關函釋
第6條相關函釋
第7條相關函釋
第8條相關函釋
第9條相關函釋
第10條相關函釋
第13條相關函釋
第14條相關函釋
第15條相關函釋
第17條相關函釋
第18條相關函釋
第19條相關函釋
第20條相關函釋
第21條相關函釋
第22條相關函釋
第23條相關函釋
第24條相關函釋
第26條相關函釋
第28條相關函釋
第29條相關函釋
第30條相關函釋
第31條相關函釋
第32條相關函釋
第34條相關函釋
第36條相關函釋
第38條相關函釋
第39條相關函釋
第40條相關函釋
第41條相關函釋
第42條相關函釋
第46條相關函釋
第47條相關函釋
第48條相關函釋
第49條相關函釋
第50條相關函釋
第51條相關函釋
第54條相關函釋
第56條相關函釋
第57條相關函釋
第58條相關函釋
第59條相關函釋
第61條相關函釋
第62條相關函釋
第63條相關函釋
第64條相關函釋
第65條相關函釋
第66條相關函釋
第67條相關函釋
第69條相關函釋
第71條相關函釋
第73條相關函釋
第74條相關函釋
第76條相關函釋
第91條相關函釋
第99條相關函釋
第100條相關函釋
第101條相關函釋
第102條相關函釋
第103條相關函釋
第104條相關函釋
第106條相關函釋
第110條相關函釋
第111條相關函釋
貳、文化資產相關作業注意事項
古蹟、歷史建筑、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
考古遺址普查及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
文物普查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
無形文化資產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列冊追蹤注意事項
辦理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審議相關注意事項
文化資產暨保存技術公告變更注意事項與參考範例
文物普查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
109.03
一、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六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定主管機關
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
,列冊追蹤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主管機關推動文物普查之工作事項:
(一)擬訂轄內文物普查規劃,分期、分類或分區推動執行。
(二)普查文物資料之保存、管理與利用。
(三)普查文物之審查與列冊追蹤。
(四)文物普查教育課程規劃與執行。
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協助辦理前項工作之審
查、諮詢事宜。
三、得實施普查之對象如下:
(一)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公法人(以下簡稱
各機關(構))。
(二)成立逾五十年之私立學校、教會(堂)、寺廟、祭祀公業等與社區、原住民部落相關組
織及其他為公益目的成立之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團體);前開各團體之文
物普查,應先徵詢意願或召開說明會,並取得文物保管團體之同意書後執行。
屬博物館法所認證之國立博物館所,依文資法第六十六條辦理暫行分級,其他中央機關
(構)得依本注意事項列入普查對象。
屬博物館法所認證之地方公立及私立博物館所,得依文資法第六十七條及施行細則
第三十條規定辦理,或依本注意事項列入普查對象。
主管機關辦理文物普查,應視普查對象協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協助辦理,
鄉(鎮、市)公所應於權限範圍內予以協助。
四、文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列入普查:
(一)製成年代逾五十年或具文化意義之文物。
(二)已故名家(人)之作品或手稿。
(三)重要事件相關文物。
(四)出上(水)遺物。
五、文物普查分為下列階段:
(一)文物查建檔:以清查文物基本資料、數量及保存現況為目的,登錄文物品名、數量
、尺寸、材質、分類、財產資訊等基本資料及保存現況、文物圖片,並對文物作
是否列冊追蹤及分級建議。
(二)文物調查研究:以文物之文化資產價值研究為目的,針對普查建檔文物中具一般古物
以上價值者,進行歷史、藝術與科學等價值之調查研究,提供保存維護建議,並對
文物作是否指定之建議,研擬建議指定理由及依據基準等。
各機關(構)、團體得評估所保管之文物現況,採分階段執行或二階段併行。
六、各機關(構)、為利全國文物普查資料之保存、管理與整合利用,各機關(構)、團體之普查
文物資料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共用資料登錄管理平臺。
七、各主管機關應檢送個案普查成果報告書及其各階段資料表,紙本及電子檔各三份至中央主
管機關彙整保存。
前項成果資料,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永久保存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管理。
八、接受提報:
(一)個人、團體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提報文物,提報人應檢具資料如下:
1.基本資料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2.文物資料一覧表
3.文物資料表
4.文物照片表
5.一案多件或附屬文物清單
(二)主管機關就前項資料得先行審閱其提報資料完整性,並得適時通知提報人於一定期限
內補充相關資料,屆期未補充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九、文物列冊追蹤審查程序:
(一)經文物普查建檔所建議列冊追蹤或就個人、圈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文物,主管機關應
依文資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審查程序,辦理實物勘查並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及是
否指定古物之建議。
(二)主管機關辦理列冊追蹤實物勘查會議,應邀集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參與。
(三)文物保管人、所有人得指派代表一名參與列冊追蹤實物勘查會議,其審查決定,主管
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之。
十、列冊追蹤文物之管理:
(一)經審查決定列冊追蹤之文物,應由保管機關(構)或團體造冊管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主管機關應建立列冊追蹤文物目錄,並定期辦理追蹤管理。
(三)列冊追蹤文物因狀況劣化或遭受破壞,致減損價值或滅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
冊。
(四)前款解除列冊之審查,由主管機關依列冊追蹤審查程序辦理。
十一、主管機關應彙整經決定列冊追蹤之案件,於每年期限內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報告。
無形文化資產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
105.11
一、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九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
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
蹤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接受提報內容與程序: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接受個人、團體提報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所定無形
文化資產五大類別具保存價值者。
(二)主管機關應先行審閱個人、團體提報上述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普查表或提
報表之基本資料完整性(如:項目名稱、提報類別、受提報者、記載內容等),並得適
時通知提報個人、團體於一定期限內補充相關資料。
三、列冊決定之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現場訪查」應邀集專家學者提供評估與建議,宜邀請提報
人及受提報者等出席現場訪查會議,作成列冊追蹤與否之決定,應以書面通知提報個人
或團體與受提報者。
四、列冊後續追蹤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決定列冊追蹤個案分類造冊,載明個案之項目名稱、受
提報者、列冊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建立完整基本資料。
(二)經決定列冊追蹤之個案,應於三年內進行評估並作成會議纪錄決定是否持續列冊或進
行登錄審查程序。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列冊追蹤注意事項
109.02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及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以下簡稱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普查、提報
及列冊追蹤工作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每八年至少辦理一次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之普查。縣主管機關辦理保存技
術及其保存者之普查,鄉(鎮、市)公所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予以協助。
三、個人、團體提報具保護需要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應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聯絡方式、
提報對象之內容及範圍。
四、地方主管機關於普查完或接受提報後,進行法定審查程序,包括:
(一)邀請至少三位以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相關專家學者或相關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審議會
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並彙整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紀錄。現場勘
查通知書應於現場勘查前七日寄發並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以及相對人。
(二)依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召開審查會議,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
五、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第四點之决定,以書面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以及相對人。
六、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列冊追蹤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應訂定列冊追蹤計畫,並定期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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